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6429006号“素大刀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044号
申请人:平江县豁达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9006号“素大刀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性极强,并便于识别,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推广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与申请商标有关的宣传使用证据;销售协议及发票;申请商标在淘宝网站上的售卖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素大刀肉”指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