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保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1660339号“来保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058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60339号“来保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33782号“图形”商标、第17519182号“图形”商标、第16738544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为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在中国大陆拥有极高的声誉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依托申请人这一平台,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实际使用中不存在混淆的可能。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简介及申请人其他宣传资料;申请人2010-2016年度审计报告;申请人完税证明;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检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质量评估、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云计算”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材料测试、云计算”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