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NM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297819号“FUNMI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498号

       

      申请人:广州美乐彼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97819号“FUNM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30768号“FUN 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107811号“FUN 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整体含义、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UNMIX”与引证商标一“FUN MAX”相比,首尾字母均相同,仅中间单个字母不同,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视觉效果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