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gnio迪格尼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655834号“dignio迪格尼奥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487号

       

      申请人:迪格尼奥(天津)远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同恒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55834号“dignio迪格尼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15803号“DIG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整体含义、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主要显著部分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和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dignio迪格尼奥”及图形构成,其汉字部分“迪格尼奥”是字母组合部分“dignio”的音译,没有特定含义,故“dignio”和“迪格尼奥”均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其中,字母组合部分“dignio”与引证商标“DIGIO”首尾字母均相同,仅中间单个字母不同,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