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8137237号“钢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931号

       

      申请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137237号“钢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84923号“钢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经被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带、汽车拖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绳、汽车拖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王倩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