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壳ANKE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14613657号“安壳ANKE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88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超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13657号“安壳ANK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217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8月8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故复审商标在“麦克风”部分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无法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且商标局下发的撤销申请决定中并未阐述被申请人提交了何种使用证据及为何该证据有效。此外,根据申请人的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麦克风”商品上的使用,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的真实有效性。恳请将被申请人的证据转交申请人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麦克风”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以下证据(光盘):1、销售发票、合同;2、产品照片;3、公司办公室照片、设备照片、物业发票;4、公司运营的其他品牌使用证据;5、经公证的代理商BISON亚马逊店铺、ANKER淘宝店;6、经公证的1688平台购买样品和量产订单;7、ANKER美术作品登记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欧阳雅莉于2014年6月1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遥控装置;麦克风”等商品上。2015年7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7月27日。该商标于2018年4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指定的“麦克风”部分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公司运营的其他品牌使用证据,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无关,我局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相关销售发票、合同中部分合同和发票出具日期在指定期间内,且体现了“安壳 ANKER”字样和“蓝牙音箱、蓝牙耳机”等商品。加之证据2中“耳机”相关产品图片、证据3公司办公室照片、物业发票、证据5淘宝店部分网页截图、证据6的1688平台订单相关截图、证据7ANKER美术作品登记证等予以佐证,已经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耳机”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麦克风”商品与“耳机”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麦克风”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麦克风”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