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8224516号“Ella's kitch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645号
申请人:艾拉厨房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24516号“Ella's kitc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82847号商标、第1068295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16208号商标、第21064037号商标、第25373723号商标、第2451963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至六)目前处于异议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五经我局审理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虽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四、六处于异议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