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454910号“嘉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650号

       

      申请人:嘉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54910号“嘉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59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261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档案信息、中文网站摘录、关联公司营业执照、各地经销商照片、宣传使用相关资料、相关媒体报道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