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401011号“GILS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658号
申请人:吉尔森板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01011号“GIL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788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88506号商标、第335078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65期、第165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引证商标二、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宋张明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