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LO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8253267号“TRILO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660号

       

      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53267号“TRILO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36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我局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