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N MULAT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632337号“RON MULAT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379号

       

      申请人:糖业工程与技术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32337号“RON MULA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5220号“malata”商标、第4404321号“Ron cubay及图”商标、第13099568号“Ron Matusalem RUM GRAN RESERVA及图”商标、第15419687号“Ron CUB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及上下排列的外文文字“RON”、“MULATA ”组成,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MULATA”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malata”相比较,其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RON”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Ron”字母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朗姆酒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的葡萄酒、朗姆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