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18557531号“DETECTIVE CHINATOW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42888号重审第0000000732号
申请人: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42888号《关于第18557531号“DETECTIVE CHINATOW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5624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京行终954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中,申请商标由“DETECTIVE CHINATOWN”构成,其中“CHINATOWN”对应中文翻译为“唐人街”,但无论从标志整体,还是从标志构成要素上均未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不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