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小家 KOUXIAO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3364548号“口小家 KOUXIAOJ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119号

       

      申请人:武汉齿欣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64548号“口小家 KOUXIAOJ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84410号“小及图”商标、第21911860号“小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口小家”、拼音“KOUXIAOJIA”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有差别,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