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991308号“百变方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075号
申请人:湖州乐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1308号“百变方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用在所申请注册的商品上具有自身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具有了自身的显著性并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百变方块”使用在其指定的游戏器具等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