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 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4107号“TAI TE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52号

       

      申请人:TAI TECH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4107号“TAI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本案时,第52246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仍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铣刀(机床)、铣钻床、车床、机器台、非陆地车辆用马达商品上的国际删减申请,我局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第45735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机器,即车削和加工中心,计算机化数控机床商品与第39525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847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678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209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金属加工机械、机器,即车削和加工中心,计算机化数控机床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