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466485号“木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11号
申请人:成都轻橙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66485号“木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74518号“沐夕”商标、第26329905号“木夕木夕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容易被识别为经过设计的文字“木夕”,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沐夕”、“木夕”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