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206109号“张壁古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854号
申请人:山西凯嘉张壁古堡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企纵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06109号“张壁古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84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复审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撤销注册,因此,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 “张壁古堡”为山西省旅游景点名称,用在“旅行预订”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