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1486695号“MADRIV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369号
申请人:懋拓自动化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86695号“MADRIV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3380号“midr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在非陆地车辆用动力装置等商品上的注册,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非陆地车辆用动力装置等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器、引擎或马达用机械控制装置、电动开门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操作机(机械手)、机器人(机械)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机器、引擎或马达用机械控制装置、电动开门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