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6235582号“金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56号
申请人: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5582号“金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国有企业,公司拥有庞大的产品系列、高速增长的业务需求。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2015-2018年主要经济指标、申请人所有荣誉等证据。(u盘)
经复审认为,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企业业务范围等因素,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出于正当意图,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第6831588号商标、第26501472A号商标、第63539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造船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修复、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修复、娱乐体育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