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732622号“千衣百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14号
申请人:石金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2622号“千衣百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00693号“仟城衣百汇QIAN CHENG YI BAI HUI”商标、第7359603号“千衣汇QIANYIHUI”商标、第10468488号“千衣百搜”商标、第4490492号“千衣百酷Qianyibaiku”商标、第3345562号“千伊百汇QianYiBaiHui”商标、第7974175号“千百汇CHAMRON”商标、第11633707号“千衣佰变QIANYIBAIBIAN”商标、第34439377号“仟衣汇”商标、第7652538号“千衣百赏Q.SHA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已由我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核定使用的“童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千衣百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中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仅相差个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