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D IN AUSTIN EVER SINCE 1833”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5634号“USED IN AUSTIN

    EVER SINCE 1833”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365号

       

      申请人:AUSTIN POWDER COMPANY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5634号“USED IN AUSTIN EVER SINCE 183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5692号“AUST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了经公证认证的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使用的《商标注册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商标权属于私权,共存协议是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观意思的表示。本案中,申请人已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为爆炸现场提供现场设计和评价、评估以及爆破管理服务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