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950985号“德家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340号
申请人:河源市德家园广告装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源春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0985号“德家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80745号“德汇家园”商标、第4932928号“德家;R”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1707831号“德家”商标、申请在先的第29348678号“德家公会D”商标、第4145114号“好德家”商标、申请在先的第31701826号“新德家”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