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932671号“德家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329号
申请人:河源市德家园广告装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源春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32671号“德家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87806号“德汇家园”商标(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