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27486282号“THE MORE CLASSRO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22号
申请人:厦门乐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阳凯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86282号“THE MORE CLASSRO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50583号“more”商标、第18206733号“MORE及图”商标、第24067553号“妙健康more”商标、第25556118号“魔尔公寓 MORE RESIDENCE”商标、第15143320号“小莫餐厅More And RESTAURAN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多件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由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MOR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