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005835 - 商评字[2020]第0000029100号 - 申请人:深圳市东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0058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100号

       

      申请人:深圳市东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瑞方达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058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191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画册、百度百科词条、申请人公众号消息、申请人商标检索结果、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墨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砚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