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373812号“SWISS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769号
申请人:银河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3812号“SWISS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8384号“SWI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整体视觉效果上有着明显的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一旦该商标被撤销,将不会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障碍。申请人将会从引证商标所有人获得同意书,一旦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该商标将不会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障碍。申请商标整体可以区别于瑞士国名,因此申请商标的使用和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三申请书、在先判决书、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共存协议的原件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有一定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的“SWISS”译为“瑞士的”,与瑞士国名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