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黔互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010390号“京黔互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768号

       

      申请人:贵州省京黔互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10390号“京黔互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的,其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祖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产生误认,而且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使用及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