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享GONGXIA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5776227号“贡享GONGXIA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3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丽燕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浙南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彪
      
      申请人因第5776227号“贡享GONGXIA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996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在“饼干;蛋糕;面包;月饼;茶;茶饮料;糕点;糖果”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16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之间一直有效使用在核准商品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复审商标在实体店使用视频及店招视频(U盘);
      3.产品检测报告原件。
      经调阅,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4.门店销售照片及广告牌照片复印件;
      5.印刷厂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印刷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6.产品外包装及标签原件;
      7.制作外包装的收款收据复印件;
      8.产品实物及礼品袋;
      9.送货单、入库单、销货清单原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许可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而被许可人成立日期为2016年1月1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系伪造。录制的视频无法确定是在规定时间内形成。检验报告所示商品非复审商品,也不证明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进入流通流域。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合法、连续、公开的使用。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茶、茶饮料、糖果”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饼干;蛋糕;面包;月饼;茶;茶饮料;糕点;糖果”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12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10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饺子;包子;面条;方便面;米粉;饼干;蛋糕;面包;月饼;茶;茶饮料;糕点;糖果”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0日。2019年1月9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饼干;蛋糕;面包;月饼;茶;茶饮料;糕点;糖果”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6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是否在“饼干;蛋糕;面包;月饼;茶;茶饮料;糕点;糖果”部分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015年1月1日签订时被许可人大埔县湖寮镇超记客佳传统小吃店尚未成立,该证据真实性不予以认可;证据2、4、6、8无证据形成时间;证据3、5、7为投入市场前期准备活动,不能证明实际市场流通情况;证据8实物证据不能证明相关实物在市场上的实际流通情况;证据9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2016年1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将复审商标在“饼干;蛋糕;面包;月饼;茶;茶饮料;糕点;糖果”部分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饼干;蛋糕;面包;月饼;茶;茶饮料;糕点;糖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