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276883号“免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766号

       

      申请人:郑有志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6883号“免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并在创建初始就一直延续使用同时为此付出努力的、显著性极强的商标。随着申请人在中国内地发展势力的日益强大,其商标也通过长期且广泛地使用更具显著特色,也更被广大消费者青睐,成为人们识别及接受申请人提供商品及服务的重要标志。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类似商标被核准注册、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第9类、35类、42类商品和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35类、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