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159667号“减法料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330号
申请人:义乌市和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名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9667号“减法料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10035号“碱法SODA”商标、申请在先的第22724906号“碱法MM”商标、申请在先的第22725072号“碱法SODA”商标、第20378097号“碱法”商标、第20378136号“碱法”商标、第20378157号“碱法”商标、第20378191号“碱法”商标、第19988835号“减法治疗”商标、第8037087号“减法生活SUBTRACTION”商标、第10960773号“减法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包含文字“减法”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