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426757 - 商评字[2020]第0000035975号 - 申请人:重庆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426757号“重庆有线来点一家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975号

       

      申请人:重庆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6757号“重庆有线来点一家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中认为,申请商标标志中的汉字“重庆”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地名“重庆”没有特定联系,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发票、合同、宣传及使用资料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商标由汉字“重庆有线来点一家医”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2019年12月13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重庆有线来点一家医”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商业信息、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