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153951号“房产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174号

       

      申请人:亳州市壹加壹房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睿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53951号“房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他人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322353号“1+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38063号“XTEP 1+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84617号“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45452号“壹加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810676号“壹加壹 YJ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05893号“壹加壹;ONE PLUS 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近似。我局经复审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房产”使用在(商业审计;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指定服务项目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2.引证商标三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的评审意见提出复审理由,我局依法作出裁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文字“房产”使用在(商业审计;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指定服务项目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应不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审计;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