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有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2585121号“生活有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173号

       

      申请人:生活优品(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85121号“生活有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55265号“有品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272692号“生活良品LIFE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生活有品”与引证商标二中文“生活良品”在文字构成、发音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假发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亚麻织品标记用数字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亚麻织品标记用数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