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914994号“HI吧全民小视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530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4994号“HI吧全民小视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37378号“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30366号“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059044号“要么酒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724527号“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615517号“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905275号“乐茶生活 enjoy tea 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在注册阶段被决定驳回,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驳回,上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五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Hi”,在文字构成、认读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代理;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文档管理;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会计;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器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