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834804号“美洛课堂MELO CLA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010号
申请人:北京世纪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34804号“美洛课堂MELO CLA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2417号“洛美 LOMEN”商标、第1602298号“美络”商标、第17332222号“美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主体资格已经灭失,且其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流程信息;引证商标企业信息;申请人企业公益事业记录材料复印件;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申请人参加举办项目活动的报道及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19年12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现处于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