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TIMATE FIGHTING CHAMPIONSHI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444701号“ULTIMATE FIGHTING

    CHAMPIONSHI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2005号

       

      申请人:祖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44701号“ULTIMATE FIGHTING CHAMPIONSHI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9432065号“JINQUANBA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公司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公司网站以及刊登引证商标相关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商标列表;商标真正权利人相关介绍;引证商标被提出撤销申请以及相关收讫章的报送清单;相关判决。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短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系抢注其商标之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