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12719780号“如意馄”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344号
申请人:叶美琴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如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珠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4月19日对第12719780号“如意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448132号“如意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恶意抢注的行为,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3年6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10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43类饭店、自助餐厅等服务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文字“如意馄”与引证商标文字“如意坊”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如意”,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保护对象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且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该商标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