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ving doll LOS ANGEL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1878720号“Living doll LOS

    ANGEL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021号

       

      申请人:生活娃娃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江炳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878720号“Living doll LOS ANGEL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0292号“澜汀 LIVING DO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89494号“Living doll LOS ANGELES及图”商标、第12189493号“Living doll LOS ANGELE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二、三均于2019年10月29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二、三权利人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亦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车旭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