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盒先生 WRAP!SI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805262号“礼盒先生 WRAP!SI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13号

       

      申请人:广州蓝城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5262号“礼盒先生 WRAP!SI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来,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18928号“包先生 MR.BAGS”商标、第10468921号“礼先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含义、呼叫、外观视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次,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礼盒先生”与引证商标二汉字“礼先生”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