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4848445号“金玉福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139号
申请人:重庆市鸿满塘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汇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8445号“金玉福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4524号“金玉福JIN YU FU及图”商标、第3781352号“金福田JIN FU TIAN及图”商标、第6246480号“金玉田及图”商标、第10855847号“金玉良田GOLDEN GRA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玉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小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