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613572号“光甘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120号
申请人:广州梵之容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3572号“光甘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光甘草”不是光甘草定,故申请商标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特点,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不同商品项上时该标志具备不同的显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且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