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6566068号“谷优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953号
申请人:美乐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6068号“谷优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酶”是生物体内化学变化的生物催化剂,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及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