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3648号“SYNGILI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734号
申请人:PHARNEXT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3648号“SYNGIL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商品经申请人提交商品限定申请已被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经限定后的“治疗神经、神经退化、神经肌肉和神经病理性疾病的药品”商品符合我国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