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98510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62号
申请人:朝日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51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78104号商标、第193566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中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思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