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大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2142348号“小康大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41号

       

      申请人:山西和合创享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42348号“小康大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内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根据审查一致原则,准予申请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公司简介、纳税证明、商标设计内涵、作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康大同”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知名度证据不能成为其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是否享有著作权并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