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seThemePa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2026334号“SenseThemePar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39号

       

      申请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26334号“SenseThemeP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63597号“SENSE innovati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及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SenseThemePark”与引证商标文字“SENSE innovations”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