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X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4538号“GeminiX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017号

       

      申请人:MCDERMOTT,INC.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4538号“GeminiX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8732号“GEM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且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同意书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将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用于监测、跟踪、分析和整合生产设施方面的软件,包括海上平台和船舶;用于跟踪设备位置、维护历史、检查记录和零件库存的软件;用于识别预防性维护计划的软件;用于生成或与生产设施的二维、三维和虚拟现实模型交互的软件;所有上述商品都用于石油和天然气工业”。
      2、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予以维持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复审程序中,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协议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监测、跟踪、分析和整合生产设施方面的软件,包括海上平台和船舶;用于跟踪设备位置、维护历史、检查记录和零件库存的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制造过程检验用的电子系统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GeminiXD”完整包含引证商标“GEMINI”,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