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006651号“T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122号
申请人:北京高腾数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006651号“T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第4277152号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申请人虽未在法定时间内办理到期续展的相关手续,但申请人尚未收到决定该商标无效的文件,因而,该商标是持续有效的。审理本案应考虑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有效性、持续使用性以及尚未无效的因素。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77248号“TTS SHAO TINGTING SPORTS CULTURE COMMUNICATION CO., 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4277152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及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第4277152号商标于2018年2月20日因注册商标专用期限届满未续展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体育野营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体育教育、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TTS”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字母组合“TTS”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所列举的第4277152号在先商标已无效,其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