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发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183672号“合众发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120号

       

      申请人:成都倚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3672号“合众发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13754号“合众商盟 HE ZHONG SHANG MENG”商标、第10714172号“合众联创”商标、第34616213号“众合”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被驳回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为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器、计算机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合众发布”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合众商盟”、引证商标二“合众联创”均包含文字“合众”,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源于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它们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关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