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人秘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5

     

    关于第35764959号“美人秘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118号

       

      申请人:北京赢联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64959号“美人秘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60870号“美人秘法”商标、第23302969号“美颜秘笈 BEAUTY SECRET”商标、第17492182号“美丽秘笈”商标、第33230066号“美体秘笈”商标、第23686425号“美唇秘笈”商标、第21494851号“美妆秘笈”商标、第23708932号“美妍秘笈”商标、第32645658号“美妍秘笈”商标、第23706352号“美彦秘笈”商标、第23708298号“美言秘笈”商标、第14917149号“美颜秘笈”商标、第21774313号“美颜秘笈”商标、第23221405号“美颜秘笈 BEAUTY SECRET B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被驳回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为核定使用在牙膏、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十三经异议决定,为核定使用在研磨膏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为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八、十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油精、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油精、洗发液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3月03日